第一条为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组织《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工作。文化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
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三)文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四)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珍贵古籍推荐名录,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文化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定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每次申报评审时间由文化部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