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古代文献典籍。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为抢救、保护我国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06〕24号),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珍贵古籍流失海外。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国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图书馆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区、市)省级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级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的合作。有关单位和机构要对海外收藏的中华古籍进行登记、建档工作。国家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华古籍目录。
(二)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继续实施中华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抢救、保护和利用我省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古迹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古籍,不仅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联结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吉林人民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古老的文明和灿烂的文化,同时也留传下来大量古代文献典籍。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保存条件差、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珍贵古籍酸化、脆化严重等,一些古籍甚至面临失传的危险,古籍保护形势严峻。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 [2007]6号文件精神,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完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和修复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结合“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要求,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吉林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积极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修复队伍,建立健全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从2007年6月份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吉林省图书馆作为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省级中心,要在完成对本单位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整理编目的基础上,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国家图书馆,并组织专家依据文化部制定的《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各市(州)图书馆负责本地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将普查结果及时汇总到省图书馆。留存于民间的古籍可到收藏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图书馆登记。
(二)建立《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在全面普查基础上,集中骨干力量,建立《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对列入《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同时,遴选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切实做好古籍保护与修复工作。集中资金和骨干力量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做好列入《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认真做好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要按照国家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古籍研究利用工作。出版部门要主动做好古籍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印刷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有效解决古籍善本的收藏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六)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古籍保护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把古籍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承担日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市 (州)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部门要通过各级图书馆、博物馆开展讲座、展览、研讨会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等相关知识,促进古籍的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播。通过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全面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社会各界对古籍保护工作的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方案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为了解我国现存古籍保存保护的现状,加强对古籍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规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中华古籍联合目录,以便国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加强对古籍的管理。全国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这是建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为做此次古籍普查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这次全国古籍普查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国家图书馆、各公共图书馆、文博单位图书馆(藏书楼)、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也可以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对象为我国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牍、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
这次古籍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
普查登记表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制定。
全国古籍普查工作的执行标准主要有《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 21-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 22-2006)、《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 23-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 24-2006)等。其中汉文古籍的定级,依据《古籍定级标准》执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标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
二、工作机构与任务分工
全国古籍普查工作由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文化部领导实施。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有关专家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国家图书馆设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为全国普查登记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研制标准,编写教材,培训普查人员,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中华古籍联合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各省级古籍保护分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教材培训本地区的普查人员,汇总并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建立地方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在本系统成立古籍保护分中心,统一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将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也可由各古籍收藏单位分别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或各省级分中心。中央其他各有关部委及所属单位按统一要求开展普查工作,直接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古籍普查报表。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级古籍保护分中心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三、工作步骤
2007年普查的工作重点是组建古籍普查相关机构,开展普查软件平台的研发工作,开展人员培训,确定古籍普查试点单位,开始对一、二级古籍进行普查,建立中华古籍保护网和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等工作。到2009年7月底前,初步掌握现存一、二级古籍状况。分批次发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录》。从2009年8月—2010年底,开展二级以下古籍普查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逐步形成《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机构,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普查采用纸本表格或电子表格登记,也可在普查网络平台上进行登记。普查流程如下:基层收藏单位填写表格并校对后,汇总提交到省级分中心。省级分中心对基层收藏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校、汇总,对古籍进行定级,并制作成规范的数据格式文档,提交到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对省级分中心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发布。专家委员会协助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这次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是我国第一次开展此类普查,对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古籍的数量、价值、分布、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全国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要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有关方面力量,使广大古籍工作者及民众理解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级普查机构应健全机制、配备普查人员和设备,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细则,对普查工作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提交普查数据。普查登记工作中,各级普查机构须对下级的普查数据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检查。
人员培训事关普查工作的质量。为保证全国古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各省级分中心应尽快成立普查队伍,认真筹备、组织培训工作。应结合本地普查任务、人员素质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和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普查培训应注意对普查人员进行工作责任心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教育。集中各地优秀师资力量、专家力量参与、指导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使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全面顺利实施,今年将从全国各个系统和不同层面的古籍收藏单位中选择一批古籍收藏单位,作为全面开展古籍保护计划的试点单位,采用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的古籍保护工作经验,为积极、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古籍保护计划打好基础。
一、试点工作的时间
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自2007年8月开始,至2008年7月结束,历时一年。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一)通过普查工作摸清家底,编制出本单位的古籍目录,并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快摸清并上报所藏古籍的生存状况,探索在不同条件下开展古籍普查和保护工作的方法,取得有价值的推广经验后及时推广。
(二)各试点单位根据普查进程,及时分析普查结果,区分藏品的不同等级,对古籍实行分级保护。要针对古籍所处的保存条件、环境等提出符合当地特点的修复及保护计划。
(三)各试点单位的古籍修复须首先提出计划和具体方案,特别对古籍修复涉及的一、二级古籍,其修复方案和修复人员须得到国家中心或国家中心委托的省分中心认可。必要时一级藏品送国家中心或省中心修复,以免造成破坏性修复。
(四)对于古籍库房内部环境不符合藏品需求的,消防等外部环境不合格的,古籍收藏单位应及时向上逐级汇报,提出整改建议,申报改造计划,避免灾害隐患。
(五)对于库房条件过差和库房管理严重不合格的单位,根据藏品等级,必要时将寄存上级收藏单位或其他收藏条件好的单位,归属权不变,待库房的改进经专业人员认定符合藏品需要后,藏品方可归回。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组织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列入当前的重点工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班子和人员,安排部署好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实际、目标明确、任务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
(三)落实经费。对列为古籍保护试点工作的单位,文化部将根据藏量、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工作进程和成果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仅可用于与古籍保护计划有关的各项工作,挪用后一经查实,文化部有权终止其资金的继续投入,并追回原投入资金,严重者将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四)深入调研。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情况,认真研究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
(五)人员培训。凡列为试点的古籍收藏单位,在古籍整理研究及保管、修复人才的培养要加大力度,通过在职培训和充分参与等方面提高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保证古籍保护计划的全面实施。
(六)加强组织协调。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担负起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任务。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格局。通过精心策划和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引导带动作用。
(七)加强信息沟通。各试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要与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各试点之间也应经常进行交流,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及时反映本地区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以简报形式陆续通报各试点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八)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单位要与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签定责任书,并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完成总结报告。
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全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吉林省古籍保护中心和厅际联席会议领导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 古籍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 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 珍贵古籍定级及破损定级;
(四) 全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
(五) 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将聘请古籍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吉林省图书馆历史文献部省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古籍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古籍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古籍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关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古籍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提出的意见应客观、公正、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在开展古籍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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